保险类别:少儿保险、万能险、年金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30天(含)—17周岁(含) | 保障期限: |
发行机构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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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2)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生存年金及累计部分领取后的金额。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指您所交纳的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的总和。 “累计生存年金”指生存年金受益人累计已领取的生存年金的总和。 “累计部分领取”指您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总和。 2、生存年金 在保险合同生效满5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含)的情况下,若保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1000元,由生存年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申请领取生存年金。 自生存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该保单周年日下列两者的较小值给付生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1)保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 (2)保险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20%。 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满期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
产品特色 | 收益保底 我们为您的个人账户价值提供最低保证利率。 每月公布上月结算利率,信息公开透明。 支取灵活 您可根据自身需要追加保险费或对个人账户价值进行部分领取,让您的财富规划更加灵活。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需收取一定费用,详见【个人账户说明】或保险合同。 持续奖励 自第10 个保单周年日(含)起,在您按约定交纳期交保险费的情况下,如果下列条件均符 合,我们将在自第10 个保单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发放持续奖励,并计入个人 账户价值: (1)该保单周年日前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的60 日内交 纳; (2)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的60 日内交纳。 持续奖励金额为您累计已交纳的期交保险费的总和扣除累计生存年金及累计部分领取后的 金额的0.9%。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