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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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祝寿金给付
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分为六十周岁和七十周岁两种。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满四十一周岁,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主险合同的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四十一周岁,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择七十周岁作为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本主险合同的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将载明于保险单上。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给付祝寿金,共给付5次。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后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祝寿金领取期期满日。
二、生存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且被保险人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3.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且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祝寿金领取期期满日的二十四时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于祝寿金领取期期满日的二十四时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红利的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一、年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主险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主险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本公司将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会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两种:
1. 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身故或全残导致本主险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2. 特别红利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本主险合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导致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减少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一并给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合同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已经过保险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主险合同分红具有不确定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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