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期满当时保单账户价值
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含),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身故,本
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身故,本公司
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
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身故,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
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根据到达年龄来区分,如下表
所示:
到达年龄 比例
17周岁(含)以下 100%
18-40周岁1 60%
41-60周岁 140%
61 周岁(含)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身故当时保单年度
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