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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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指您所交纳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的总和。
“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确定,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 给付系数
未满18周岁 100%
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 160%
已满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 140%
已满61周岁(含) 120%
(2)若被保险人因除本条款(1)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
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净增加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净增加的保险费;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净增加的保险费”的数额指您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交纳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减去您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后的数额,若该数额小于零则取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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