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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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大学教育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大学教育金:
大学教育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大学教育金比例;其中,大学教育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交费期间 大学教育金比例
N=3 25%
N=5 40%
N=10 75%
注:N代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
二、继续深造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继续深造金:
继续深造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继续深造金比例;其中,继续深造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交费期间 继续深造金比例
N=3 40%
N=5 65%
N=10 120%
注:N代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
三、婚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婚嫁金:
婚嫁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婚嫁金比例;其中,婚嫁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交费期间 婚嫁金比例
N=3 100%
N=5 150%
N=10 300%
注:N代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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