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年金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发行机构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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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第6个保单年度起,至本合同第11个保单年度结束前,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照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或一次性所交保险费,具体适用下表)的一定比例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生存金。 交费期间 特别生存金基数 比例 一次交清 一次性所交保险费 10% 3年 年交保险费 30% 5年 年交保险费 50% 10年 年交保险费 100% 15年 年交保险费 100%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11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达到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达到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且在保证给付期内保证给付。保证给付期,自被保险人达到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被保险人在达到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内本公司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不计息)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数额后的余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之后身故,金额为零。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达到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已交纳的保险费。 (2)如果被保险人在达到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零。 保单红利 1.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相关精算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之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2.保单红利的领取 如您与我们约定了万能保险合同保单账户,本合同项下的红利将于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转入您与我们约定的且您作为投保人的万能保险合同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万能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如需将上述红利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如您未与我们约定万能保险合同保单账户,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仅能为现金领取。 如保单红利领取方式为现金领取,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可以以现金方式领取红利。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未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转入您作为投保人的万能保险合同保单账户的红利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 ||
产品特色 | 高额给付,持续积累 自合同生效第6个保单年度起,连续六年给付高额特别生存金,最高可返还累计所交保费的60% 长期给付,乐享无忧 自合同生效第6个保单年度起,每年给付约定数额的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105周岁 保证领取,让爱延续 被保险人到达养老金约定领取年龄,养老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20%,且保证给付至被保险人百岁 年度分红,尊享终身 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根据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每一保单年度分红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