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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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及部分领取与用于抵交保险费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及部分领取与用于抵交保险费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养老年金受益人可申请领取养老年金。自提出申请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本合同账户价值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一次养老年金,给付后本合同账户价值等额减少。给付比例由养老年金受益人在申请时与我们约定,但每次养老年金领取的金额、养老年金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应符合我们的规定。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部分领取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与该保单年度内已领取的养老年金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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