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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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注销,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给付养老年金。在养老年金领取之前,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或变更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后,不允许变更领取方式。
被保险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领取养老年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账户价值-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养老年金类型,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账户价值,按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当时本公司使用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养老年金。
(3)部分分期领取。被保险人可将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账户价值的一一部分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领取第-笔养老年金时一并给付。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分和“单位交费”己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由投保人决定归属比例)当时的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给付离职保险金,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部分未归属被保险人的账户价值转入公共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离职时,若被保险人的离职保险金达到最低保留金额,可以书面申请转为保留账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分和“单位交费”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的账户价值转入保留账户。本公司继续按与该被保险人的另行约定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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