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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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当日24时(含)起至保障满期日(不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生存,我们将于每一个保单周年日24时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总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的N倍。
其中N按以下方式确定:
到达年龄 N
不满18周岁 100%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年龄 120%
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交清上一保单年度所有的应交保险费。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已经分配但尚未达到给付条件的红利不受保单中止影响。
保单红利的分配和给付
本合同采用增额红利方式分配盈余,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本合同不提供现金领取等现金红利分配方式。
(1) 增额红利
增额红利的给付形式为:
1) 增加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我们除按“保险责任”给付满期保险金外,另将额外给付本合同当时已宣布的累计增额红利予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2) 增加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除按“保险责任”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将额外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宣布的累计增额红利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增额红利金额一经宣布不再变更。
(2) 增额红利现金价值的提前领取
您可以在增额红利尚未达到给付条件前领取本合同当时已宣布的全部或部分增额红利的现金价值,提前领取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领取时,您须持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后,已领取现金价值对应的增额红利金额将从累计增额红利金额中扣除。
(3) 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分为三种:
1) 满期终了红利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我们在本合同保障满期日以一次性给付的形式给付满期终了红利予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2) 理赔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从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以一次性给付的形式给付理赔终了红利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 退保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若您退保(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以一次性给付的形式给付退保终了红利予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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