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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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台同终止:
(-)自本合同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满65周岁之前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满65周岁之后(含65周岁生日当日)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特别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将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的金额为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特别生存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三、关爱保险金
如果投保人在本台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满18周岁之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发生全残或者身故的,自投保人确定全残或者身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到被保险人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止,本合同有效且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一项和第二项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生存保险金和特别生存保险金的同等金额给付关爱保险金。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
六、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确定全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
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方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特别红利。
一、年度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果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是否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及分配方案。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年度红利分配情况。
二、特别红利
自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因保险台同解除、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期间届满、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等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分配。
上述特别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合同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年度、被保险人的性别及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红利是不保证的。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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