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以下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较大值:
a.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b.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附加疾病合同累积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年交保险费。
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疾病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疾病合同年交保险费。
附加疾病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关联
附加疾病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保单红利的确定及派发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派发给您。我们会向您提供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与附加疾病合同的累积增额保险金额,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参加以后各保单年度的红利分配。
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发放:
1.体恤金红利
自第2个保单年度起,因被保险人身故导致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红利的形式给付。
2.特别红利
自第2个保单年度起,因4.2.2.1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效力终止或您申请减保时,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形式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