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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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
二、养老年金给付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下列两个日期中的较迟者前,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现金领取养老年金。申请完成后,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自下列两个日期中的较迟者开始,并在此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从个人账户中按照本条约定的养老年金给付金额提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作为养老年金给付予被保险人。
1、本合同的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
2、被保险人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在养老年金给付期间,每次养老年金给付金额按下列两种情形计算。每次养老年金给付后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相同金额减少。
1、若本合同在保险单周年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大于或等于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百分之十),则该次养老年金给付金额等于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百分之十);
2、若本合同在保险单周年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小于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百分之十),则该次养老年金给付金额等于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将不再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终止。开始给付养老年金后,本公司不接受停止给付养老年金的申请。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等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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