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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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的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比例根据到达年龄来区分,如下表所示:
到达年龄 比例
40周岁(含)以下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含)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身故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红利
红利分配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红利分配情况.
红利领取方式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一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由本公司在公司官网公布.
投保人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则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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