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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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期满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X(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含)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且未申请过追加保险费,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X(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且申请过追加保险费,本公司按照以下额度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一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 X (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与零取大,加E.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
其中,"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等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交纳的保险费之和扣除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并与零取大.
风险保险金额比例根据到达年龄来区分,如下表所示:
到达年龄 风险保险金额比例
17周岁(含)以下 0%
18-40周岁 60%
41-60周岁 40%
61周岁(含)以上 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身故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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