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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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
自投保人选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的开始领取年龄分为55(仅限女性)、60、65周岁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养老保险金的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后,不得变更领取方式。如果投保人选择月领方式,则每月本公司将按年领方式下养老保险金给付标准的8.5%给付养老保险金。如果投保人未选择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年领方式办理。
二、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将按照投保人累计实际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日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之间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当日)起20个保单年度内身故的,本公司将按照20个保单年度内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已累计实际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身故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20个保单年度后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方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特别红利。
一、年度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果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是否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及分配方案。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年度红利分配情况。
二、特别红利
自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因保险合同解除、被保险人身故、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等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分配。上述特别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合同特性(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保单年度、被保险人的性别及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红利是不保证的。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保单红利的领取
一、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年度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年度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该利息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年度红利领取方式一经选定,将一直采用至投保人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领取方式为止。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择年度红利领取方式,则本公司采用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留存的年度红利与累积利息不参与红利分配。
二、特别红利将在合同终止时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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