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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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首次年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在各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生存,我们将按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该保单年度的“年金”予年金受益人。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满期日当日24 时仍生存,我们按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予满期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I.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II.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I.被保险人确诊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II.被保险人确诊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以一项给付为限。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中已交保险费总额为:
若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按身故或确诊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期交保险费及保险费的已交期数确定。
若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总额按身故或确诊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交清上一保单年度所有的应交保险费。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已经分配但尚未达到给付条件的红利不受保单中止影响。已分配的红利尚未符合约定给付条件时不能提前领取。
保单红利的分配和给付
本合同采用增额红利方式分配盈余,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本合同不提供现金领取等现金红利分配方式。
一、增额红利
首个增额红利年金领取日为以下两项较晚者:
I. 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II. 首次年金领取日。
增额红利的给付形式为增加首个增额红利年金领取日起之后的年金给付、增加身故给付及增加全残给付:
(一) 增加首个增额红利年金领取日起之后的年金给付自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增额红利年金领取日(含)起,至保障满期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各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年金外,另将额外给付本合同当时已宣布的累计增额红利予年金受益人。
(二) 增加身故给付
(1) 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增额红利年金之前身故,我们除按“保险责任”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将额外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宣布的累计增额红利×(105-增额红利年金领取年龄
+1)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 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增额红利年金之后身故,我们除按“保险责任”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将额外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宣布的累计增额红利×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至保障满期日须经过的保单周年日的个数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三) 增加全残给付
(1) 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增额红利年金之前确诊全残,我们除按“保险责任”给付全残保险金外,另将额外给付被保险人确诊全残时本合同已宣布的累计增额红利×(105-增额红利年
金领取年龄+1)予被保险人;
(2) 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增额红利年金之后确诊全残,我们除按“保险责任”给付全残保险金外,另将额外给付被保险人确诊全残时本合同已宣布的累计增额红利×被保险人确诊全残之日起至保障满期日须经过的保单周年日的个数予被保险人。增额红利年金领取年龄为首个增额红利年金领取日时所对应被保险人年龄。增额红利金额一经宣布不再变更。
二、 终了红利
(一) 满期终了红利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障满期日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在本合同保障满期日以一次性给付的形式给付满期终了红利予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二) 理赔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从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以一次性给付的形式给付理赔终了红利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被保险人确诊全残,我们以一次性给付的形式给付理赔终了红利予被保险人;
(三) 退保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若您退保(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以一次性给付的形式给付退保终了红利予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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