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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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中关于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定义如下:
疾病终末期阶段需由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
(2)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6个月。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本合同“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中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三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5%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且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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