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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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特别关爱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根据本合同的交费方式
按照以下约定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交费方式 特别关爱保险金给付方式
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一次性付清 对应的一次性付清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16%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3年交 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5年交 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至第7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10年交 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15年交 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20年交
年金 我们按照以下约定向本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1)按年领取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
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年金。
(2)按月领取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月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月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乘以0.08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养老年金
我们按照以下约定向本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1)按年领取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2)按月领取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月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月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乘以0.08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
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
(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投保人身故时同时满足免保险费 下列两个条件,我们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2)投保人意外身故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75周岁。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投保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免保险费但未满75周岁,我们将自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金限制 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或您指定的人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或您指定的人发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或您指定的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直接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累积生息,并于申请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
(3)抵付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付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付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付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支付期满后,
抵付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需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则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在我们收到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予以变更新的红利领取方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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