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轻症疾病种类:
1.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 轻微脑中风
4.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6. 视力严重受损 – 三周岁始理赔
7. 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8. 较小面积Ⅲ度烧伤(10%)
9. 慢性肾功能损害 – 肾功能衰竭期
10. 重症头部外伤
11. 单个肢体缺失
12. 单侧肺脏切除
13. 肝脏手术
14. 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15. 人工耳蜗植入术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