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出生满七日至五十五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一百零五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
发行机构 |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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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是 | |
缴费期限 | 5年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年金、持续奖金和满期金的保险责任。 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以下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收到(释义一)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项保险金等于已付期交保险费(释义二)和追加保险费之和。 2、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项保险金等于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释义三)的现金价值(释义四)。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释义五)前全残(释义六),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按以下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项保险金等于已付期交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的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2、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项保险金等于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账户价值的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三、年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本公司将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从个人账户中提取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百分之一)作为年金给付予被保险人。 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的年金不得超过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 每次年金给付后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相应减少,减少的个人账户价值应按个人账户中的各投资账户在该保险单周年日上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账户价值占全部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分摊至各投资账户,若其中有投资账户的账户价值不足以扣除所分摊的个人账户价值减少部分,则不足的部分将由其他的投资账户再行分摊。开始给付年金后,本公司将持续给付该年金直到本合同终止。 在年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符合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四、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本公司将自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分配持续奖金,按以下情况计算: 1、在本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持续奖金金额等于当时投保人已支付期交保险费和自动转入的追加保险费之和的2%(百分之二); 2、自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起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持续奖金金额等于当时投保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的一个保险单年度内自动转入的追加保险费之和的2%(百分之二)。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个人账户价值。 五、满期金 若本合同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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