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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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承担以下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责任:
1.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含),且在本合同交费期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K;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含),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后,我们将按照以下三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K;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K值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有关,详见下表:
到达年龄 K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注:本合同提及的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险单年度数-1。
本合同中提及的“累计保险费”将按以下公式计算:
交费方式 计算公式 趸交 累计保险费 = 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增额红利之和为基础,按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计算出的趸交保险费
期交 累计保险费 = 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增额红利之和为基础,按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计算出的期交保险费×实际已交保险费期数
2.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红利及红利分配
1. 红利来源:红利主要来源于死差、利差以及费差,我们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作为本产品的红利来源。利差是本公司预定投资收益率和实际投资收益率的差额导致的收益或者亏损;死差是预定死亡率和实际死亡率的差额导致的收益或者亏损;费差是指实际费用率与评估费用率之间差额导致的收益或者亏损。
2. 红利分配及实现方式: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但分红是非保证的。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本合同的年度红利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
3. 红利分配政策:公司实际分配给客户的红利是基于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而产生的可分配盈余总额,实际分配红利额度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红利额度的70%,然后将其按照公平原则分配到每一位客户。实际分配的红利可能大于、小于或等于利益演示中某一分红水平下的当年红利金额。影响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因素包括:业务理赔情况,投资收益水平,公司财务状况,产品自身特点与盈余核算及分配方式等因素,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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