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1搭乘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轨道公共交通工具上因交通事故而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当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三倍给付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其它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或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以下标准给付其它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未满18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缴保费与现金价值6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42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缴保费的16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42周岁,未满62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缴保费的14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62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缴保费的12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我们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投保人对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投保人可以随时申请领取,我们每年就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效力终止后,剩余的红利我们将一次性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