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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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止期间内的累计净增加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至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止期间内的累计净增加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应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7周岁及以下 120%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三)健康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本公司按保险期满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健康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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