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出生满七天至七十周岁 | 保障期限:五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合同约定满期日的零时止。 |
发行机构 | 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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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该给付比例如下: 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8(含18周岁)至40周岁(含40周岁) 160% 41(含41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 140% 61周岁(含61周岁)以上 120%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该给付比例如下: 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8(含18周岁)至40周岁(含40周岁) 160% 41(含41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 140% 61周岁(含61周岁)以上 120% 2.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增额身故保险金、增额全残保险金或增额满期保险金。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保单红利的确定和发放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保单红利的领取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1.年度红利 本合同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的给付形式为增额身故保险金、增额全残保险金和增额满期保险金。 增额身故保险金、增额全残保险金和增额满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1.1.增额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身故保险金×(身故时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增额身故保险金。 增额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适用本合同关于责任免除的约定。 1.2.增额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全残保险金×(全残时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增额全残保险金。 增额全残保险金的给付适用本合同关于责任免除的约定。 1.3. 增额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增额满期保险金。 若本合同解除或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不派发当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年度红利。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2 终了红利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导致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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