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年金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9周岁 | 保障期限: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
发行机构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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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 年金 从本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每到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三、 祝寿金 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每到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向祝寿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 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祝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六十周岁与六十五周岁两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特别提示和说明:若您投保时选择领取年金、祝寿金的方式为按月领取,我们将按月领取金额在保险单周年日及其之后每年的月对应日向年金、祝寿金受益人给付。月领取金额=年领取金额×8.5%,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四、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满期日,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红利,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您寄送相关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特别提示和说明: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可能为零。 红利领取方式 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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