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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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主险合同终止。
其中: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无息),所交保险费(无息)为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
费及转入保险费之和。基本保险金额随着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或转入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而增加;随着本
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有效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
①个人账户价值
②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7周岁及以下 100%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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