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年金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出生满七天至七十周岁(含七十周岁) | 保障期限:若您选择一次交清的付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二十四时止。 |
发行机构 |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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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基本年金给付 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的6%给付基本年金。 (二)额外年金给付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满50周岁的,自其年满65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其年满80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时的累计应交保险费的5%给付额外年金。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年满50周岁的,自第十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三十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时的累计应交保险费的5%给付额外年金。 (三)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有效,我们按满期日当时的累计应交保险费的4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或全残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累计应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额外年金;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红利分配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红利分配,但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此项权利。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我们将根据该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本合同的附加险不参与红利分配,除非在附加险的条款中另有约定。 红利分配方式 我们按照完整保单年度分配红利,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及该保单周年日之前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皆有效,我们将根据该保单年度适用的红利分配方案向您派发该保单年度的红利。在红利最终确定以后,我们会向您寄送该保单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分配的具体情况。 您可以选择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抵交保费以及增加保额中的任何一种形式获得分配的红利。若未作选择,我们将视作您选择了“增加保额”形式。 (1) 现金领取 若您作此项选择,领取红利时,您须持我们的红利通知书和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累积生息 若您作此项选择,则每年的红利将被保留在我们这里累积生息,其利率由我们每年公布。累积生息而产生的累积红利可由您随时书面申请以现金形式领取,未领取部分将和其他保险利益一起支付。 (3) 抵交保费 若您作此项选择,现金红利将被划至本合同的保险费账户;在保险费支付期结束后,若您没有变更为其它红利领取形式,我们将视作您变更为“增加保额”形式。 (4) 增加保额 若您作此项选择,则每年的现金红利将用于增加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新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将在下一保单年度生效,并参与将来的红利分配。 临时红利 当合同终止发生在红利分配日之前,且根据本合同约定您享有红利分配权时,我们将支付临时红利。由于此时年度红利分配方案尚未确定,我们所确定的临时红利金额可能会与红利分配日最终确定的红利金额有差别,但临时红利一经支付,您将不能要求依照红利分配日确定的红利金额重新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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