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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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金
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1、身故保险金
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
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对应比例
(3)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全残保险金
2.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以前)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
2.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对应比例
(3)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3、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自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起)至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四),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外,还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二、计算公式
1、本合同中提及的“累计保险费”将按以下公式计算:
?交费方式 计算公式
分期支付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
趸缴 趸缴保险费
本合同中提及的“身故保险金”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各期保险费”和“趸缴保险费”计算;
本合同中提及的“全残保险金”按照全残发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各期保险费”和“趸缴保险费”计算。
2、本合同中提及的“对应比例”将按以下公式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时的到达年龄 比例
18-40岁 160%
41-60岁 140%
61岁及以上 120%
增值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所在的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根据下列二种情况之一予以给付,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
(1)在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时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在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时给付予被保险人。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寄送红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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