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7对应的“附表一一: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给付比例的乘积。(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
二、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红利应分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
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领取全部或部分已分配的红利及其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