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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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6个、第7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每次给付的特别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具体如下:交费期间 趸交 3年交 5年交 10年交及以上
特别保险金 给付比例 10% 30% 50% 100%
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19、20、21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教育保险金。
每次给付的教育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教育保险金给付比例。“教育保险金给付比例”具体如下:
交费期间 趸交 3/5年交 10年交 15/20年交
教育保险金给付比例 5% 10% 30% 50%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10周岁(不含10周岁),我们不承担给付教育保险金的责任。
成家立业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30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成家立业保险金。
成家立业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成家立业保险金给付比例。“成家立业保险金给付比例”具体如下:
交费期间 趸交 3/5年交 10年交 15/20年交
成家立业保险金给付比例 5% 10% 30% 50%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8个保单年度起,至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自本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6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频次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频次默认为按年领取,在本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
日(不含该日)前,您可以申请将养老保险金的领取频次变更为按月领取。
若您选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及其后的月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以下约定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按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金额=按年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金额÷11.866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后,不得变更养老保险金的领取频次。
本合同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养老保险金的保证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养老保险金之和(不计息)。给付后,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合同被解除,自本合同解除之日24时起保证给付期结束。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在本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30日内行使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行使一次性领取选择权,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7 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如果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行使一次性领取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关于养老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间 身故保险金金额
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之前 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及之后 零
投保人意外高残关爱保险金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则自本合同首个关爱保险金给付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30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每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的 10%向被保险人给付投保人意外高残关爱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关爱保险金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180日内身故,则自本合同首个关爱保险金给付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30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每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的 10%向被保险人给付投保人意外身故关爱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将豁免自高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180日内身故,我们将豁免自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减保,计算年交保险费及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时,减保前的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相关精算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之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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