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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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组合之一,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
(一)自驾航空责任组合:
1、满期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6倍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6 倍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4、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6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5、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①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
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6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公共交通责任组合:
1、满期保险金:同自驾航空责任组合中“满期保险金”责任。
2、身故、全残保险金:同自驾航空责任组合中“身故、全残保险金” 责任。
3、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同自驾航空责任组合中“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责任。
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
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60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默认的责任组合为公共交通责任组合。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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