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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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年金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若被保险人在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年金首次领取日零时(含)起,每年到达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且在该保险单周年日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10000元时,我们将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保单账户价值的5%与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中的较小者给付年金。每次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本主险合同年金首次领取日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时间作为本主险合同的年金首次领取日。
①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
②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第30个保险单周年日;
③ 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年金与该保单年度内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不得超过累计已交保费的20%。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扣减累计已领取的年金与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金额后的余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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