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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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风险保额之和。其中,风险保额=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账户价值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基本保险金额。
保单账户价值比例表
被保险人到达年龄 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
30天-17周岁 0%
18周岁-40周岁 60%
41周岁-60周岁 40%
61周岁以上 20%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默认为零,您可以在投保时与我们另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或在本合同犹豫期后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每个保单年度您至多申请变更一次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后,从您申请日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发生变更的效力。
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在该变更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我们仍按变更生效前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承担保险责任,同时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对应收取的风险保险费。
2、满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等于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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