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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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比例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比例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取值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到达年龄 比例系数
0-17周岁 100%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并自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身故,且身故当时的到达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则我们除了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由我们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保单年度的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您。
分发红利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缴清所有应缴保险费。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我们将每年就保单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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