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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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未满18周岁,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系数;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2)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18周岁(含),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系数;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应交且未交保险费的5倍,减去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后的金额。
“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的年龄 给付系数
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 100%
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 160%
到达年龄已满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 140%
到达年龄已满61周岁(含) 120%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本合同“应交且未交保险费”指的是本合同剩余交费年数×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剩余交费年数”指按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对应年数减去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的差额,若该差额小于零则取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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