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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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19、20、21周岁后(含生日当天)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教育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 10周岁(不含10周岁),我们不承担给付教育保险金的责任。
成家立业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30周岁后(含30周岁生日)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成家立业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6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含65周岁生日)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90周岁前(不含90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90周岁前(不含90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前述保证给付期是指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含65周岁生日)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至被保险人年满90周岁前(不含90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期间。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含65周岁生日)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含65周岁生日)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一次性领取 选择权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在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含65周岁生日)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日内行使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行使一次性领取选择权,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含65周岁生日)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含65周岁生日)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行使一次性领取选择权,则视为放
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关于生存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分配给您。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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