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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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 “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的N倍。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 “全残保险金”予被 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确诊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的N倍。
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以一项给付为限。
注:
(1)上述“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定义中的“已交保险费总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若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按身故或确诊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期交保险费及保险费的已交期数确定。
若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按身故或确诊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2)上述“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定义中的N按以下方式确定:
到达年龄 N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年龄 120%
“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 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 情况,以及您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的具体情况。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交清上一保单年度所有的应交保险费。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已经分配但尚未达到给付条件的 红利不受保单中止影响。
保单红利的分配
和给付本合同保单红利的分配方式为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不提供其他红利分配方式。 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根据交费期间、保单所处的保单年度、被保险人性 别以及投保年龄等,以保单当时的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 保险以增加本合同的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增额部分将自该保单周年日24时起生效,且参加分红。 红利的给付形式为:
一、 增加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确诊全残,我们除按“保险责任” 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额外给付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本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本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总额的N倍。
二、 增加退保给付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若您退保(申请解除本合同),除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外,我们另将额外给付本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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