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买理财产品也需“门当户对” 是时候重新认识一下风险评级了…)
对大多数投资者而言,“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是既有些熟悉又有些陌生的概念。说熟悉,是因为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前都会被要求做一份风险测评;说陌生,是因为很多时候这都只是“走个过场”。
随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落地,上述现象将发生变化。正如一位银行业内人士所言:“以前也许存在‘走过场’的情况,现在资管新规落地了,‘刚兑’不再是必然,风险测评也不敢再马虎了。”
对每一位投资者来说,是时候好好重新认识一下银行理财风险评级究竟为何物了。
实现风险与购买力相匹配
目前,银行理财市场共有两类风险评级:一类是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另一类是对投资者进行评级。
理财产品评级共分5级,分别为PR1(低风险)、PR2(中低风险)、PR3(中风险)、PR4(中高风险)、PR5(高风险)。具体来看,是通过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投资比例衡量,并结合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外加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各类风险测度,实现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其结果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来划分。
投资者评级也分5级,分别为谨慎型、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在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至少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因素,其结果以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体现。
根据中国银监会2011年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主要是指商业银行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相对应地,“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之所以要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就是要求银行在理财销售过程中需要做到‘了解你的产品’和‘了解你的客户’,实现理财业务风险匹配,避免出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购买产品不匹配的现象。”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也就是说,进行风险评级,实际上是不让投资者购买超出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在购买时,投资者也只能选择自己相应评级及以下评级的理财产品。
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发行量最多的理财产品为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发行量达99.95万亿元,占比为57.58%;其次为低风险理财产品44.55万亿元,占比为25.67%。从不同风险类型理财产品的情况看,近年来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一直是发行市场主流。
“从理财产品消费者的角度看,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一方面需要保障资金安全,另一方面对于收益率也有较高要求,所以兼顾了这两个特点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受到投资者青睐。”董希淼表示,从银行的角度看,中低风险理财产品以其较为灵活的收益率成为银行在与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竞争过程中的优势产品,资金投资方向也较为灵活,所以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成为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中的主要类型。
评级标准还需理性看
值得关注的是,两个看起来很相似的银行理财产品,为何在A银行是低风险产品,但在B银行却是中低风险产品?对投资者而言,该如何判别银行理财风险评级标准?
恒丰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张涛表示,从目前来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关于银行风险评级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5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同时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在具体评级过程中要考虑理财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根据产品的期限、过往业绩等因素合理进行评级。但是,具体到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上,主要还是由各家银行自行确定产品的评级标准。
“总体而言,划分风险等级考虑的因素一般包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银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等。”普益标准研究员陈新春说。
可以看到,在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评级过程中,由于理财投资标准的不同很难出现两款完全相同的理财产品,所以难以将不同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进行横向比较。不过,董希淼也表示,理财资金的投向比例确实是一个需要加强监管的方向,通过进一步明确不同风险资产比例所对应的风险等级,有利于提高理财评级的规范性。
投资者需提高风险认知
对投资者来说,清楚地认识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能力非常重要。
“投资者在第一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时候,必须在线下面签,投资者应严格如实填写风险评估问卷,千万不要为了买到收益更高的理财产品而填写虚假的信息,由此造成的理财本金及收益未达到预期的风险,将由投资者本人承担。”融360理财分析师刘银平说。
张涛提醒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不应只关注收益情况。资管新规的出台,将逐步打破理财业务的刚性兑付,保本保收益的产品将逐步退出理财产品范围,投资者更要加强关注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在他看来,除了关注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外,投资者可以进一步关注理财资金的投资资产、投资范围和投资期限等,这些都有利于投资者进一步了解掌握理财产品的风险情况。
需要看到的是,过去一段时间,部分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实际上并不是很到位,比如有些银行评估问卷可以修改,银行员工对风险等级为PR2级的产品进行口头保本承诺或是暗示保本等。“一方面,银行应向投资者如实告知产品的风险状况,并且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评估问卷,并强调其重要性;另一方面,投资者也应进一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要求银行履职尽责。”刘银平表示。
陈新春也表示,目前在银行理财产品实际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投资者现象,受银行和客户现实考量等因素影响,相关风险提示并不完全到位。“一方面银行存在误导销售,如向客户保证产品按最高收益率偿付;另一方面客户贪图便捷,对产品购买中的各种提示未加重视。对此投资者应提高警惕,提高风险认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