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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将给银行保险机构和投资者带来多重利好

来源:中新经纬 2018-09-30 1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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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莫开伟:理财新规将给银行保险机构和投资者带来多重利好)

经过两个月的征求意见,9月28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该《办法》出台,意味着银行保险机构几十万亿元的理财产品及其系列理财投资活动将被纳入有效监管范围,从此将逐步入健康、可持续良性发展轨道。 同时, 它是金融领域里又一具有里程牌意义的纲领性文献,既为银行保险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上制定了规矩,划定了红线,又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机构资管业务更好地、更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消除了障碍和阻力,可极大地提高监管效能,为净化理财业务生态环境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石。

《办法》出笼,亮点颇多,具体看主要表现在:一是将公募与私募理财产品进行严格区分,引入24小时投资冷静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根除各种理财欺诈乱象。二是规定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确包含ABN,扩大了银行业务范围,扩大了投资者投资范围,有一箭双雕之效。三是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5万元降至1万元。极大地提高了理财产品的投资普惠性。四是继续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为A股流入了活力,也给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投资想象空间。五是过渡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与原央行发布的理 财 新规一致。规定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产品应符合规定,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消除了银行保险机构的广泛担忧,让其有足够的时间处理原来的一些不规范理财投资产品。此外,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面签,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在不久之后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予以采纳,极大地提高了理财业务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更有助于银行保险机构理财业务恢复生机活力。

那么,《办法》到底会给银行保险机构和投资者带来哪些重大利好?具体看,可体现在三方面:

从实际效果看,有利于商业银行根据细则恢复投融资决策和资产配置行为,将为破解理财融资困局创造条件。该《办法》与央行发布的资管新规所提倡的金融监管精神相一致,有助于解决过去监管交叉、监管套利和监管错位等问题。同时,《办法》将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起点从5万元调整为1万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募理财产品投资的门槛,可吸引更多的普通投资者加入到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活动中去,将为商业银行融资带来极大的方便,也给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避免理财产品成为少数资产高净值人士的专业或独享的“蛋糕”。同时,《办法》允许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意味着理财可以间接投资股市,给商业银行开启了一条投资“绿色通道”,改变了现行银行理财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的情形,更可刺激民众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浓厚兴趣,将对理 财 新规带来的银行机构融资紧缩效应起到一定的对冲作用,也将从整体上提振银行保险类理财产品的发行与销售。据根据9月28日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6月末,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7月末余额为21.97万亿元,8月末余额为22.32万亿元。银行理财规模出现逐月缓增恢复的态势,与这一政策效应有很大关系。

而且,根据银行发布的理财通知,商业银行投资非标业务有所松动,在符合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要求下,可适当投资非标业务,而非标业务正是过去实体经济极为依赖的融资渠道。 尤其,在当前实体再融资压力增大、信用违约频发,《办法》适度的放松,有利于金融市场平稳和企业融资活动的实现。显然,从更深层次和更大意义上说,有利于从宏观上稳定金融市场面,避免降杠杆导致的信任紧缩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从根本上缓解当前实体经济融资紧张局面。

从时间上看,《办法》给予的过渡期相对较长,有利于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上做好产品结构的调整,不断优化市场布局,提高理财产品发行的市场竞争能力。《办法》给予的执行尺度相当灵活,给了市场两年半的时间,到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搞想当然的“一刀切”要求短期内达不切实际的目标。而且,监管当局规定银行可在过渡期内自主确定老产品的压缩清理节奏,并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上予以支持。由此,可防止银行保险机构理财产品规模短期内出现大幅下降的局面,从根本上确保理财业务消化与更新的平稳过渡,有利于从整体上保持商业银行理财活动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从防风险角度看,《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发行和销售资管产品,也有了更为严格的事前、事中规定,确立了投资能力与风险相匹配的适度性投资原则,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减少投资理财风险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办法》规定在事前,加强产品销售的合规管理,营业场所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实施专区销售,对每笔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事中,强化信息披露,无论银行公募还是私募理财产品,都要定期公布净值。同时,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对投资者风险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摒弃了过去“预期收益率”、“保本收益率”的弊端,可对广大投资者适时提示风险,从而引导投资者确立理性的投资行为。此外,《办法》要求今后商业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根据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是否为正规理财产品,有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从而可对投资者形成有效的保护,消除投资者盲目跟风造成的损失。

一项制度,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既带来正面效应,也会造成负面影响;那么,《办法》的发布也难逃这一铁律,从其具体内容看,在给银行保险机构及投资者带来正向激励效应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冲击。

从当前看,《办法》发布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带来的不利因素有两方面:

从压力上看,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都将经受到市场的严峻考验。《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银行盈亏“兜底”将被打破,“资金池”也将被废除,同时“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等资管政策即将生效,无疑对银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一是银行理财业务规模将会呈总体收缩趋势。《办法》规定不得在资产管理业务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再给予保本承诺等等,使投资者“旱涝保收”的格局将被打破,会增强投资者顾虑。加之实行投资者净值化管理,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理财产品投资门槛,意味着理财产品每天都将接受市场考验,对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稳定性也带来不利影响,从而会对商业银行投资理财业务的增长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二是对中小银行带来较大的影响,因为中小银行吸收存款能力弱,此前很多是靠大量发行理财产品来稳定信贷资金来源。加之银行借助通道实现资金加杠杆、延长投资期限等行为难以为继,必然会对资管业务带来较大影响。三是对银行资金成本带来一定影响。为了打破资管新规带来理财业务收缩的僵局,商业银行可能会利用央行放宽存款利率上浮限制而纷纷上浮存款利率的手段稳定储户,这样势必会增加商业银行组织资金的成本,对商业银行经营盈利带来不利影响。

从产生的负面作用看,对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影响较大。因为相比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吸收存款业务的能力处于弱势,加之中间业务转型受多种因素制约,呈现比较缓慢态势,过去把吸收资金的重心放在发行各类理财产品等资管业务上,而此次打破盈亏“兜底”的做法,使商业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永远消失。同时,消除“资金池”使得中小商业银行无法将开展资管业务得来的资金再进行其他运用或投资,使投向高风险、高获利的监管套利之路被封死,无疑会限制其资金来源的扩大,最终影响资产业务的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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