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监管新规落地在即 直播卖保险还合规吗?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20-09-30 08:18:5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9月28日,银保监会起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得以快速发展,弥补了传统保险展业模式的不足,对保险业产生了深刻影响。尤其是今年疫情发生以来,互联网保险应用更加广泛、市场占比更高。但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挑战。

强化持牌经营原则

什么是互联网保险?《办法》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同时,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第二,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第三,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那么,哪些机构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呢?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办法》所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办法》所称的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已经开展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

对于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办法》也划定了红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获得代理许可的互联网企业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但对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自营网络平台是唯一载体

长期以来,互联网保险业务边界问题的模糊不清,源于对保险公司自营网络平台认识的不统一。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更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

所谓“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上述负责人强调,《办法》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并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主要是为了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理念,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另外,也有助于解决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难题,有助于杜绝截留保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保障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直播卖保险需授权

今年7月28日,青岛银保监局连发6张罚单,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微信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合计处以7.2万元罚款。事实上,这只是互联网营销展业过程中不合规行为的冰山一角。

而当前,受疫情影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更是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这又该如何判断靠不靠谱呢?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也进一步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

关于持牌机构的管理责任,《办法》要求:一是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三是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四是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五是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金融营销宣传等有关规定。

关于从业人员的营销宣传,《办法》明确: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关于营销宣传的具体内容,《办法》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继续密切跟踪研究互联网保险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制度体系,推动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如是强调。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