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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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1.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3%给付;
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6%给付;
3.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12%给付。
二、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别生存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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