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疾病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45周岁至75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或20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发行机构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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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4并经医院5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高费用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定义的高费用癌症,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7。给付高费用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定义的高费用癌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高费用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癌症保险金、高费用癌症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