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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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定以被保险人年满50周岁、55周岁、60周岁或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作为本合同的年金给付开始日。
被保险人于年金给付开始日当日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者,本公司按投保人选定的方式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
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可以选择年金的领取方式:
1. 按月领取年金,保证领取10年。若被保险人10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年金至终身,本合同效力终止;
2. 按月领取年金,保证领取20年。20年期满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3. 在年金给付开始日一次性领取现金价值净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残疾给付
被保险人于年金给付开始日之前身故或致成本合同约定残疾情况之一,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或医疗机构诊断确定者,本公司给付受益人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保证年金期间身故的,则受益人可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一次领取剩余保证年金之现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周年红利
本保险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将全权决定每年红利金额,以书面形式告之本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投保人。
分发红利当时,本保险合同必须有效,且投保人已交清上一保险年度的应交保险费。只有当投保人交清第二个保险年度的保险费后,才可领取周年红利。
此红利将首先用于偿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欠款及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之续期保险费,余额将按投
保人在投保单上选择的下列任一方法处理:
1. 现金给付
2. 支付保险费 :用于支付本保险合同的到期保险费。余额将按选项3存放至下一保险费到期日。
3. 红利积存 :存放于本公司,享有额外红利。该额外红利由本公司全权决定。
投保人要求给付时,或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或本保险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一并给付积存的红利。
如果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上选择任何选项,本公司将按选项3处理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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