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止一房一地多卖
统一簿证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有何意义?
统一簿证,是更加有力保护不动产物权的必然要求。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法定手段,不动产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都记载在登记簿、反映在证书上,只有簿证的内容统一,物权的变动情况才能够得到统一规范的反映,物权才能够得到统一严格的保护。簿证统一,提高了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
统一簿证,是更加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不动产登记制度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了统一的公示公信平台。在具体的不动产实际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信赖的就是权利人手中的证书和登记机构管理的登记簿。如果簿证不统一,特别是证书不统一,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登记簿和多个证书,交易当事人无法有效判别权利的真正归属,就可能出现一房、一地多卖,产生交易风险。
统一簿证,是切实便民利民的必然要求。登记簿不仅是物权归属的根据,也是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查询的主要内容。统一证书,可以消除分散登记模式下证书不统一、不同的物权颁发不同的证书的弊端,切实便民利民,减少行政成本。证书统一了,老百姓的领证成本就会降低。另外,原来分散的登记簿和证书中很多内容重复,如果不进行统一,既浪费行政成本,也容易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 不得减少登记内容
不动产登记簿证如何使用和管理
使用上,《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登记簿样式自行制作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针对不同的权利登记事项,对登记簿做相应调整,但不得随意减少登记簿记载的内容。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管理上,纸质介质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动产登记局(处、科、股),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冷宏志表示,对于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或者违法制售、使用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于不按照要求使用、保存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证的,应当限令改正。
目前已有26个省区市完成了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