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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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含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资产的80%。
(2)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0%;本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外,如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净资产的5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20%。
(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发行规模的10%(仅适用于投资时点控制);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主体发行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仅适用于投资时点控制);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4)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全体投资者同意并授权管理人为规避特定风险,存续期内将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本集合计划总资产80%。
本集合计划按照《运作规定》等规定的要求进行组合投资。
若本集合计划出现需要改变投资比例的情形(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除外),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方可按照变更后的投资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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