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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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本合同所载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指:我们在正式接受保险金申请人的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根据我们公布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当日的价格计算的个人账户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本合同所载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指:我们在正式接受保险金申请人的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根据我们公布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当日的价格计算的个人账户价值。
基本保险金额
1、本合同所载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于投保时约定。经我们同意后,您可随时调整基本保险金额,但在第一至第十个保险单年度内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
2、尽管有1的规定,但自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基本保险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000元,而不适用上述1关于最低基本保险金额的规定。
3、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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