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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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育金:合同生效至日起生存至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20%给付。
2.成家立业保险金: 生存至二十五周岁领取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
3.身故保险金:
(1)领取大学教育金之前因疾病或意外导致身故,领取公式为:当次保费*(1+2.5%)*当次保费经过的年数
(2)领取大学教育金后身故,未领取的大学教育金+成家立业金之和。
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分红保险红利来源于分红产品定价时所采用的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预定费用率和预定退保率等与分红产品实际经营当中实际达到的资金收益率、实际死亡发生率、实际发生费用和实际退保率之间的差异,即利差、死差、费差和退保差。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盈余,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分红方案公布之后的保险单周年日向保单持有人寄送分红保险业绩报告暨红利通知书。若红利未能在派发日派发,本公司将按红利累积账户的红利累积利率补发应派发日至实际派发日期间的利息。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
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2、现金领取:在每个保险单年度末,本公司将该保险单年度的红利直接以现金方式返还给您。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期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余额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的红利余额不予计息。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变更红利领取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分红产品与非分红产品分设帐户,单独核算。每个会计年度末依据当年度分红帐户的收入、支出、责任准备金提转状况等,核算独立的分红帐户的业务盈余。依据年度分红产品业务盈余确定当年度分红产品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的确定将遵循公平性、可持续性和一贯性原则。
(1)公平性原则:确定红利分配时,保单持有人可获得的红利按照他们对盈余贡献的大小按比例确定。
(2)可持续性原则:确定年度可分配红利时对当年业务盈余来源进行分析,考察红利来源的非异常性和充分性,并对未来一段可预期时间内各红利来源的稳定性和趋势性进行预测,以此确定可分配红利和红利特别储备提取之间的比例。
(3)一贯性原则:对分红产品帐户资产和负债的确定、每张保单红利的计算、可分配盈余的计算采用一贯性的原则。分配给保险单持有人的红利不低于当年度可分配盈余的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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