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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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并以该次疾病或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持续经过等待期(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后,本公司自等待期届满时起按月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每月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数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保障工资×失能收入替代比例
其中,失能收入替代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期间,如果被保险人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并从事较低收入的工作,本公司将按如下公式计算调整每月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数额:
调整后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原每月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保障工资- 当前工作月收入)/月保障工资
在本公司给付受益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期间,若被保险人发生了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
(一)被保险人完全恢复劳动能力;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部分或完全恢复劳动能力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本公司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期间被保险人完全恢复劳动能力,且在被保险人完全恢复劳动能力之日起此后的连续26 周内又因该次疾病或意外事故而再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使被保险人再次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发生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公司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受益人因此而申请相应保险金时,不受等待期限制。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并以该次疾病或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状态未持续经过等待期,本公司给予被保险人自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相当于两个等待期时间段的观察期,在该观察期内如被保险人后续又因该次疾病或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其一次或多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旦观察期内各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持续时间累计能达到一个等待期,本公司也将自被保险人满足前述条件后开始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此时,计算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中“月保障工资”以其最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保险单所记载的月保障工资为准。若在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定居于保单签发地所在国或国籍国之外的国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多继续给付24个月。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多给付24 个月。若被保险人在24 个月后仍继续在医院进行精神疾病住院治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继续对其受益人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具体累积给付月数的上限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获得以下来源的收入,本公司将从其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中扣除:
(一)其他保险公司支付的失能保险金;
(二)政府、社会保障金或工伤保险金;
(三)其他依法获得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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