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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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一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器官移植保险金、手术医疗保险金三项责任。投保人必须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加投可选部分。选择可选部分时,可在可选部分的三项责任中任选,但所有被保险人的选择必须一致。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 日起每日按约定的住院日额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减3 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合理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日额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365 日,累计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的日数达到365 日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
1.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初次患癌症,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日数乘以癌症住院日额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 日。
2.器官移植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且施行器官移植手术的,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器官移植费给付器官移植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器官移植保险金累计给付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3.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且施行非器官移植手术的,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手术费的80%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手术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的同一手术,器官移植保险金和手术医疗保险金不可兼得。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年度内施行表2 所列择期手术,各项责任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的50%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为每日保额减半)。但如果被保险人连续续保满三年,则从第四年开始,施行表2 所列手术,各项责任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的80%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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