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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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
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的9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的分项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各项费用限额为限,分项累计给付金额分别达到其费用限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各项费用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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